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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处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0日 20:46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展规划处工作管理条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负责学校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与编制工作。

第二条 负责学校发展与改革的战略、方针政策、发展动态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

第三条 负责争取国家级、省级重大资金项目及经费支持。

第四条 负责校友会、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与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的调研、论证、制定工作和“产教融合”项目的推进与实施。

第六条 参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制定。

第七条 参与学校基础建设的项目编制、审核、预算管理及项目审定。

第八条 负责学校大数据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综合业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协助处室领导做好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好数据库管理。

第十条 负责处室工作计划、总结材料的草拟工作,组织各项工作会议、协调安排校内外的接洽、座谈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处室各类印章、办公经费及资产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处室网站宣传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本处室职工的考核考勤,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处室文件的收发、阅办、归档和报刊杂志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发展规划科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负责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六条 负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编制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完成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数据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一 总 则

第十八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院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形成数据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发挥统计在学院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范围内涉及各行政处室、教学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颁布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

(二)准确、及时填报上级下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任务。

(三)及时搜集、整理反映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状况的统计资料,为学院科学规划、优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四)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为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单位对其上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统计组织和统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为学院统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全院统计工作,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发展规划处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院统计工作制度,设计并逐步完善符合本校发展要求的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部门的各种综合性统计报表及调查表。

(三)定期搜集、汇总学院基本统计资料,编制统计简报、年报,发布统计信息。

(四)建立学院统计数据库,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五)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六)组织开展学院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处室、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配合学院与上级对口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各行政处室、教学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填报学院和上级对口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

(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下达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四)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保证统计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五)积极开展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

三 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向校内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由专(兼)职统计人员签字,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向校外报送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呈学院相关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外报。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报出数字口径一致,各单位负责组织填报的专业性业务统计报表,应经发展规划处核定并在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统计人员应及时、如实填报各种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各种统计资料及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数据。

二十八 发展规划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统计工作应根据学院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及时调整统计内容及统计单位的范围。

四 统计资料的公布与管理

第三十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学院对外公开的综合统计数据应由发展规划处统一发布。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综合统计资料由发展规划处统一管理,各业务范围的专业性统计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已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向数据存放单位提出要求,以保证统计资料使用的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参照学院档案管理制度对各项统计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学院秘密和个人信息,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