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院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形成数据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发挥统计在学院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范围内涉及各行政处室、教学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第二条 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颁布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
(二)准确、及时填报上级下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任务。
(三)及时搜集、整理反映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状况的统计资料,为学院科学规划、优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四)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为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单位对其上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统计组织和统计职责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为学院统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全院统计工作,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发展规划处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院统计工作制度,设计并逐步完善符合本校发展要求的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部门的各种综合性统计报表及调查表。
(三)定期搜集、汇总学院基本统计资料,编制统计简报、年报,发布统计信息。
(四)建立学院统计数据库,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五)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六)组织开展学院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各行政处室、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配合学院与上级对口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各行政处室、教学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填报学院和上级对口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
(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下达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四)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保证统计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五)积极开展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向校内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由专(兼)职统计人员签字,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第八条 各单位向校外报送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呈学院相关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外报。
第九条 为保证报出数字口径一致,各单位负责组织填报的专业性业务统计报表,应经发展规划处核定并在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条 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统计人员应及时、如实填报各种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各种统计资料及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数据。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学院统计工作应根据学院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及时调整统计内容及统计单位的范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公布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学院对外公开的综合统计数据应由发展规划处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学院综合统计资料由发展规划处统一管理,各业务范围的专业性统计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已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向数据存放单位提出要求,以保证统计资料使用的规范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参照学院档案管理制度对各项统计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学院秘密和个人信息,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