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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校友风采
校友会工作

西安美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20:40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安美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西安美术学院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西安美术学院校友(总)会”,英文名称为Xi'an Academy of Fine Art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三条 本会是西安美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服务校友成长成才和学校建设发展。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上级及所在地政府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美术学院校区。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0号,邮政编码:7100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关注和支持校友成长,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凝心聚力,发挥校友智力和资源优势,助推学校事业发展;

(四)征集校友对母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六)宣传校友和母校发展成就,办好校友网站,编印《西美人》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西安美术学院校友。

第十条 下列人员均为西安美术学院校友:

(一)在西北人民艺术学院二分部、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西安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西安美术学院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西安美术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校毕业或工作过的校友自然升成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推选权、被推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和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建设与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为《西美人》、校友总会网站等提供稿件;

(六)及时更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友总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总)会大会。校友总会成员由西安美术学院现职领导、各地校友会会长和校友总会秘书长组成。西安美术学院院长担任会长,分管校友总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其它副职校领导担任副会长,各地校友会会长担任理事。校友总会设名誉会长若干。校友总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各地校友会秘书长担任校友总会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校友总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校友总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或终止校友会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校友总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校友总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或决定重大事项,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长或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友总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三)任命地方校友会领导班子;

(四)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校友总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校友分布和工作需要,校友总会可设立地方校友会。地方校友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校友会应根据校友总会章程制订校友会章程,依据章程积极开展校友工作,定期向校友总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校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顾问和名誉会长应积极协助开展校友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和校友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

(三)西安美术学院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与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专款专用,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理使用与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与资产自觉接受会员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友总会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